新疆:明确建筑绝热用玻璃棉制品在建筑工程应用范围

03月29 2024
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关于明确建筑绝热用玻璃棉制品在建筑工程应用范围的通知

各地、州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(建设局),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、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,各有关单位:

近期,接到部分建筑绝热用玻璃棉制品生产企业、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反映,相关单位对我厅2021年4月印发的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外保温技术和产品推广、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》(新建科〔2021〕11号)中“玻璃棉及其制品”应用范围存在理解歧义。我厅组织相关专家对“建筑绝热用玻璃棉制品”在工厂生产、工程应用等方面进行了调研、论证、座谈,现对相关事宜予以明确:

1.《建筑绝热用玻璃棉制品》(GB/T17795-2019)适用于建筑围护结构绝热和通风管道用玻璃棉制品。

2.建筑绝热用玻璃棉制品应按照《建筑绝热用玻璃棉制品》(GB/T17795-2019)指标要求和应用范围,在内保温、幕墙、钢结构、金属面夹芯板、通风管道范围内应用。

3.内保温用玻璃棉毡标称密度应不小于16kg/m³,玻璃棉板标称密度应不小于24kg/m³。

幕墙用玻璃棉毡标称密度应不小于16kg/m³,玻璃棉板标称密度应不小于32kg/m³。

钢结构用玻璃棉毡标称密度应不小于12kg/m³玻璃棉板标称密度应不小于24kg/m³。

金属面夹芯板用玻璃棉条标称密度应不小于32kg/m³。

通风管道外保温用玻璃棉毡标称密度应不小于24kg/m³,玻璃棉板标称密度应不小于32kg/m³,

风管衬里用玻璃棉板标称密度应不小于64kg/m³,用于制作风管的复合玻璃棉板标称密度应不小于80kg/m³。

其他指标严格执行《建筑绝热用玻璃棉制品》(GB/T17795-2019)。禁止不达标产品进入施工现场,确保建筑保温节能效果和工程质量安全。
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

2024年3月2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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